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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谊会章程

【粤港澳酒店总经理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粤港澳酒店总经理联谊会

英文译名 Guangdong HongKong Macau Hotel General Manager  ;Association

缩写:GHM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从事酒店业、餐饮业、娱乐业投资 者和经营管理者,担任职务为总监(含总厨)及以上人员、行业新闻传媒工作者、行业 专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含港澳地区、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广东职业经理人协会下 属分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 导,遵守法律,依法开展活动。本会通过专业沟通、职业素质提升、专业资源共享和个 人职业生涯发展,为职业经理人创造价值,致力提升酒店经理人素质及管理能力,团结 广大酒店职业经理人,举办各种关于酒店经营与管理的交流论坛、培训班,使之促进酒 店业良性的发展。编辑和出版与酒店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有关的杂志和刊物,彼此分享 不同酒店职业经理人对经营管理的各种心得。定期表彰酒店行业有着突出贡献、杰出成 绩的职业经理人。目标把本会建立并努力发展成为一个以友谊和专业精神为纽带的职业 经理人之家。

第四条    本会常务秘书处(总部秘书处)在广州市

广东设八大秘书处分别在广州地区、深圳地区、东莞地区、惠州地区、中山 珠海地区、佛山地区、湛江茂名地区、江门五邑地区

香港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香港

澳门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澳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交流联谊:举办各种为会员、广大酒店职业经理人和餐饮娱乐业经理人的交 流和联谊活动,推动专业的沟通,促进职业素质的提升,为投资者与经理人之间、经理 人与经理人之间的协作搭桥筑路,拓展与有关组织的联系,创造更多的商机。

讲座培训:举办各种酒店职业经理人专题系列的培训班、讲座、研论会,介 绍和推广国内外知名酒店的经营管理经验,学习先进的现代酒店经营管理理论和实务, 提高酒店经理人的自身素质,提高其服务之酒店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其个人与酒 店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社会活动:参与或举办各种类型的社会活动,包括公益活动。扩大联谊会的 社会影响力,提高联谊会的知名度,为广大的酒店经理人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并服 务社会和造福社会。

经营协作:协助会员和所服务之酒店企业或有需要之酒店经理人举办各种旨 在提高酒店企业知名度、推广酒店企业形象的活动,帮助其树立良好的形象,创造最佳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共网站:通过与支持单位合作,推出能沟通行业信息,反映行业动态,介 绍国内外成功酒店的先进经验的杂志。发布经济信息以及会员企业的相关信息,宣传政 策法规,创造更多的商机。

猎头服务:协助会员及会员企业物色和推荐合适所需之人才,与政府相关部 门举办专业的酒店职业经理人供需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酒店经理人素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牌匾。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联谊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对联谊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秘书处提供的各项免费和有偿优惠服务;

(四)退会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必要时,须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 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是日常开展活动的执 行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理事的委任;

(七)领导本会各理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 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个别德高 望重的老专家例外),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 龄的,须经理事会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 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表决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理事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理事,交理事会决定;

(四)管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联谊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行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并由秘书处全力接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修改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 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200  年   月    日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理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粤港澳酒店总经理联谊会
200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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